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招生计划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各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型两类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分配原则
1.坚持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相结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学位点建设发展。
3.提高研究生生源与就业质量,选拔和培养创新人才。
4.保障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5.向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倾斜,鼓励导师指导研究生深入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稳步发展。
6.推进实施招生工作政策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开,健全监督机制。
第四条 分配方法
1.计划基数。各单位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数为近三年实际录取该类研究生人数平均数的70%,专业学位型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数为近三年实际录取该类研究生人数平均数的80%(招生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招生年数计算)。
2.单列计划。主要包括MBA、研究生联合培养招生计划(含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及工作站招生计划(仅限专业学位型研究生)、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计划、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当年重大人才和团队建设、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其中文科类包含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重大横向合作项目所需研究生计划。获得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每人奖励2名同类型招生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导师)。其他单列计划的指标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单列计划数不计入学院该年度最终执行计划总数的计算。科研项目类单列计划指标直接分配给项目课题组(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执行)且不计入学院分配指标总数限制,本年度立项项目的指标分配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中完成,其中国家纵向类科研项目计划指标从学术型研究生中分配、重大横向科研项目计划指标从全日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分配。
3.计划调整。在计划基数的基础上,学校综合评价各培养单位硕士学位点建设需要、生源数量与质量、培养过程管理、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就业水平、考博率、出国率、导师队伍建设等因素,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为限,进行动态增减。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收回相关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条 招生计划增加培养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增加其当年的招生计划:
1.生源充足,上线率(当年达到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基本要求人数与上年实际招生数之比)超过100%,且优质生源率(第一学历为博士培养单位的全日制本科生上线人数与上年实际招生数之比)超过60%,按其同类计划基数乘以(优质生源率-0.6)的2倍增加。
2.上一年年底研究生一次性就业率超过学校平均就业率并达到95%以上且高端就业率达到30%的,按其计划基数乘以[(就业率-0.95)+(高端就业率-学校平均高端就业率)]的2倍增加。
3.在上一年度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及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评议结果均为“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每篇增加1 个同类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4.研究生作为参与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全国行业协会科技奖励,每人次增加5 个专业学位型招生计划。对于毕业后留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在获奖项目的成果鉴定时的身份应为在读研究生。
5.研究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等高水平研究生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每项增加获奖排名前两名的研究生所在学院2个专业学位型招生计划,若前两名获奖人分别来自两个学院则奖励每个学院2个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若前2 名为同一学院奖励不累加。
6.毕业研究生中每考取国内博士一名,增加1个专业学位型招生计划,考取国外大学攻读博士一名,增加2名专业学位型招生计划。各单位两类研究生增加的招生计划按照上述方式分别累积计算。
第六条 招生计划扣减培养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扣减其当年的招生计划基数:
1.上线生源严重不足,当年达到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基本要求人数与上年实际招生数之比少于80%的培养单位,按其计划基数乘以(1-上线率)减少。
2.上一年年底研究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95%的按(0.95-就业率)的2 倍扣减;上一年年底研究生高端就业率低于学校平均高端就业率的按(平均高端就业率-高端就业率)的2倍扣减。
3.在国务院学位办和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1篇,减少该单位5 个同类型硕士招生计划。在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1篇,减少该单位2个同类硕士招生计划。
4.答辩后未通过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每篇次减少2个同类招生计划。
5.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每篇减少2 个同类招生计划。
6.上一年度研究生新生报到率低于100%,按未报到人数的相同数量扣减同类型招生计划,若当年办理休学手续而一年后仍未报到的视同未报到情况计入下一年未报到人数中。
7.在上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培养各环节中,每出现一次重大责任事故,扣减责任人所在单位2 个学术型招生计划。各单位两类研究生扣减的招生计划按照上述方式分别累积计算。
第七条 当年实际执行计划在各单位计划基数的基础上按照本文件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增减,得出各单位两类研究生的理论执行计划。再根据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总数,对理论执行计划按相同比例调整得出各单位两类研究生的实际执行计划。为保障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调整稳步推进,各培养单位招生计划数增减幅度与上一年度执行计划数相比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在招生录取中须严格执行研究生处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录取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的招生总指标,不得占用或挪用单列计划招生指标。
第九条 导师分配总数及指导在读研究生总数限制按照《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遵循“优质生源向科研项目多、经费充足、责任心强且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倾斜”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处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自主决定研究生的调剂、复试、录取办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