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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细则

作者:   时间:2015-12-02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对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严格遴选,以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是以培养和指导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改善我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结构,扶植新增学科点的梯队建设。

(二)遴选工作应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在近3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凡年龄在40 岁以下(不含40岁)要求申请被遴选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该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博士学位者不受职称限制。

(三)申请人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年龄不超过55岁,申请人为教授或相当职称者,年龄不超过62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五)科研能力强,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近三年内,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科研工作量,有与本学科相关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有可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所必需的条件。

从事管理学科研究的,必须满足以下论文条件和经费条件:

论文条件: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含4篇),或出版了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和教学用书。

经费条件:近3年内承担省级以上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累计1.5万元以上,或3年内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8万元以上。

从事理工科基础性研究的,必须满足以下论文条件和经费条件:

论文条件: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含4篇),或出版了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和教学用书。

经费条件:近3年内承担省级以上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累计3万元以上,或3年内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从事理工科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的,必须满足以下论文条件和经费条件:

论文条件: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专利1项)。

经费条件:近3年内承担省级以上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累计8万元以上,或3年内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5万元以上。

(注:此条所涉纵向和横向科研课题,由科技处负责界定和解释。)

第三条 遴选的学科范围

原则上在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进行遴选。

第四条 遴选的工作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员须向所属院、系、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其中涉及科研成果部分的内容必须经校科技处、人事处确认并盖章方可认定。

(二)初步遴选工作由院、系、所进行。院、系、所学位评定分会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逐个进行评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评议程序由院、系、所自定。

(三)终审评定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师资建设分委员会进行。每年4月,各分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评议结果连同申请人的材料及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于同年5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师资建设分委员会评审。

(四)校学术委员会师资建设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及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表决的同意票数须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的2/3。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届四年,同时由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硕士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会同有关教研室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创新教育,并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努力提高培养质量。

(二)指导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帮助研究生的思想进步,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培养中出现的问题。

(三)导师对研究生应全面负责,关心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对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全面考察,年终和毕业时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并按有关筛选制度对研究生进行认真考核。

(四)导师应认真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联系实际,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的方式、方法和考试方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五)导师应严格管理和支配研究生“开题费”,教育培养研究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杜绝不合理开支。

(六)导师应定期向所在教研室(研究室)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发挥集体培养作用。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解聘

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应该按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逐个进行评议,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导教师,应该做出解聘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师资建设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一)对培养工作不负责,或不能为人师表的;

(二)在学位授予的质量评估中,发现学生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而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

(三)在两次研究生培养中教学效果评估差的;

(四)所指导的学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评审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目前已无研究生指导的离退休返聘教师,或离退休后未返聘的;

(六)因体弱或其他原因而难以承担实际指导任务的;

(七)在指导硕士研究生期间三年内达不到本细则第二条科研规定标准的;

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被解聘人员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学生,转给该学科其他硕士生指导教师或硕士生指导小组指导。

对离校两年以上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人员,应视具体情况做出解聘或暂停聘用的决定;暂停聘用期间不分配新生,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其他导师指导其未毕业的学生。

当事人若对被解聘或暂停聘用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师资建设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师资建设分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七条 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一)申请人员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申请人员须向有关院、系、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职称证明。

(三)遴选程序和遴选标准与校内人员相同。

第八条 其他

(一)即将离退休的指导教师确因学科建设需要可留任(新申请被遴选为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在此列)。

(二)每位指导教师,需担任两个或以上专业的指导工作,本人应同时在相关研究领域确有必要的学术成果,且能担负起指导职责,并须经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有关院、系、所报研究生处备案时应明示。

第九条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