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NOTICE

通知公告

NOTICE

武汉工程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2-2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77/Z78除外)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 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因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便的,应事先申请,并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相应同程火车票价标准报销。从科研课题经费开支的,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课题组负责人的由科技处长审批。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席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乘坐软卧必须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否则按硬卧火车票报销。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豪华旅游车(船),并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如需绕道,须注明其理由,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六)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据实报销。
因公出差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因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应在出差报销单上填明乘坐出租车往返地点、经办事由,经审批人签字后报销。出租车费报销必须从严控制。
(七)工作人员从事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活动时的出租车费用可在课题经费中报销。
(八)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确需自带车辆,须经学校办公室批准,且发生费用低于同级别人员城市间交通费,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可报销其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住宿有关规定。
(一)住宿费可根据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正副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住宿标准: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实践、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工作队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住宾馆或饭店的,必须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且不得超过本人职级标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团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学习中断期间(如寒、暑假)不予补助。
第五章 公 杂 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前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在会议通知上签字),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通知,按会议统一安排报销。
第十二条 在武汉市内参加会议的,主办单位要求必须住宿的,住宿费按本规定标准报销,未住宿的可凭会议通知报销往返车费并给予公杂费补助。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赴外地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学习结束后的往返差旅费,按规定报销。进修、学习期间未经批准往返的差旅费不予报销。进修、学习时间每满一周年,可按享受探亲待遇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的旅费,除此之外,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各种原因遗失车船票,能取得因公出差与到达时间以及所乘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证明材料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及证明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可按标准报销;对虽能证明出差,但无法确认所乘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火车按硬席座位票价计算,轮船按四等舱位票价计算,长途汽车按普通车型票价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未经批准,超标选择交通工具按第四条相应的标准报销,超标部分自理;实际住宿费高于限额标准的,其超标部分自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出差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由有关部门根据多报的额度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的,必须在出差返校后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归还借款。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又不说明情况的,将暂停对其办理后续一切借款。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各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由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各学院(部)党政负责人中一人出差,需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党政负责人同时出差,需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批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工会有关差旅费开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