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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

作者:   时间:2016-05-18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教研〔2009〕1 号)和《武汉工程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实践的目的是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能力。专业实践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产品开发、项目管理等技术创新实践环节。实践教学要能培养和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学位类别(领域)具体专业实践内容要求由各学院自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条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由研究生处总体协调,对各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四条学校将推动“研究生工作站——大型企业——产业集群式”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体系建设,完善“省级——校级——院级”三级联动机制。各学院实践教学单位的选择应优先考虑省级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同时应重视和加强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教学单位的确定应以专业指导力量雄厚、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为基本原则,优先选择设施配套完善、重视实践教学工作、交通便利、能提供食宿条件的单位。对于具备开展长期合作条件的实践教学单位,经报请学校批准可设立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合作培养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践教学合作培养基地的选择应与研究生就业结合起来,努力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合作就业的培养用人机制。

第二章派送

第五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在校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后,于第二学年九月底之前完成派送到实践基地的工作。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时间不应少于半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各学院根据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实践教学大纲,并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落实具体实践环节安排。实践教学大纲及实践环节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同时送达实践教学单位。

第六条专业实践派送方式可以是研究生自己联系、导师派送、学院派送和学校派送。各学院要积极组织开展派送工作,仔细统计、核对和登记本学院已修满课程学分、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研究生情况,认真填报《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派送安排表》(每年九月底前),落实每名研究生具体安排,确保校外工作时间符合要求。对于因各种原因未修满课程学分者,相关派送工作应延后。

第七条在将每名研究生派送至单位前,学院或导师要进行充分联系和沟通,落实具体事务安排,做好前期准备,为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单位后能够顺利进入学习和工作创造平台条件。研究生在被派送至企事业单位前,应对该单位生产特点进行了解,对即将开展的实践教学工作充分熟悉,做好理论准备、文献查阅、撰写综述等前期工作,注意加强与导师、学院和学校相关单位的交流和沟通,与派送单位进行联系和接触,在导师、学院和学校指导下完成派送准备。

第八条所有派送研究生必须事先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审批表》。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相关学院应建立专业学位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发展思路,制定可行的发展计划和管理规范;重视和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不断健全和落实“双导师”制度,强调和充分发挥校内外导师在研究生开题、专业实践、参与各类工程项目、以及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第十条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必须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学校和学院要对实践教学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开展监督、检查和阶段性考核工作;校内导师要与企业导师定期联系,了解研究生工作情况、任务进展和问题困难等,从而确保实践教学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被派送至企业单位初期,要尽快熟悉单位环境、生产流程和工作规范,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学习要求,在企业导师指导下,选取特定工程任务,熟悉工作内容,制订详细的实践工作计划,经企业导师认可后,积极开展课题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外单位参与实践学习期间,要与校内导师定期开展联系,汇报各项工作进展;必须在企业导师的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工程实践,在遇到问题和困难的地方注意加强沟通;每月定期开展工作小结,撰写实践学习阶段性报告(工作进展、问题困难、方法设想、下步打算),提请导师审阅。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进驻实践基地初期,在工程任务选派的基础上,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工作可于进驻前在校内开展完成,也可于进驻后在实践单位内完成)。研究生在校外基地期间,要按规定完成学术活动和中期考核等实践环节。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实践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保密管理规定,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注意保护实习实践单位知识产权,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研究生要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专业实践学习中,保质保量的完成预定的实践任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和各学院可结合研究生具体实践情况给予研究生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于选派到省级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研究生除基地给予的补贴外,学校另将按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四章考核和成绩鉴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结束实践学习、准备返校前,应由基地对研究生进行集中考核,考核方面包括:研究生专业领域知识水平、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素质、独立和协作开展工程任务的能力等;考核工作应包括:研究生撰写实践工作报告、填写考核表、基地现场工程实施和管理问答。

第十七条 研究生要认真撰写实践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和真实,具体包括:实践目的和意义、前期准备、实践计划执行情况、完成的工作内容、取得的主要成果等,并开展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工程开发、实施及管理能力自评,实践工作报告的撰写要严格按规范格式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实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考核表》,在校内、外导师进行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的基础上,由各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考核成绩。考核以实践学习成果汇报会的形式进行,主要根据实践登记表中研究生制订的实践计划(包括实践目的、实践要求、实践预期成果、实践进度),参照研究生详细记录的实践过程,以及计划执行、完成工作情况,结合研究生在实践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实践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者,取得相应学分,准予进入学位论文后续阶段;成绩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实践学习,费用自理。凡未参加实践学习或实践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实践成绩记入研究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 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